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离婚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婚姻法规 财产分割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离婚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离婚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子女抚养

        请问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1-07-13 14:32:56来源:柯桥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hls)

        网友:请问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书怎么写?

        律师:

        原告:(这里填孩子)

        原告监护人:(填你)

        被告:(孩子父亲);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孩子名)抚养费XXX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这里可以写你的一些困难)

        推荐阅读:

        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离婚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离婚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lhls/index.php?id=30035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lhls/index.php?id=30035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夫妻之间抚养诉讼程序该怎样走?
      • 请问一下外地如何诉讼抚养费?: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离婚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离婚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