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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少分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1-26 14:04:01来源:柯桥离婚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lhls)

        一、离婚少分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少分财产的条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财产的分割,虽然规定的条款也非常的详细,但各地人民法院实际处理案件的时候,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偏颇的,类似于女方的经济收入能力比较低,男方的经济收入特别高,适当的照顾到女方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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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离婚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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