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保险理赔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 双方购买的商业性人身保险,离婚时怎么分割?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请问小事故逃逸扣分吗?黄石著名律师
      • 请问一下公司投资和个人投资的区别是什么?
      • 请问醉驾做完笔后多久预审?
      • 请问关于醉驾验血多长时间时效?
      • 请问醉驾需要住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请问醉驾交通事故认责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什么是刑法学上的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21-08-17 16:33:46来源: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jtsgpcls)

        网友:什么是刑法学上的医疗事故?

        律师:刑法学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不完全同于医学上的医疗事故,因为刑法上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事故要求具有“严重损害后果”这一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损害后果”是指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是否达到这一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标准。但是,由于对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特殊性缺乏科学统一认识,又没有明确司法标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严重损害后果”的理解分歧较大。

        1、对“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是成立医疗事故罪的一个限制性条件。“造成就诊人死亡”较容易理解,现在一般是指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及其对光反射消失。

        2、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理解

        由于《刑法》第335条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刑法理论上就存在多种观点。如有学者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般是指按人身伤害标准,经鉴定属于轻伤害以上结果的;亦有认为“一般是指造成病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者某些病情未被及时发现而导致无法治愈的”;或“主要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后果”;还有人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员健康”仅包括原《办法》中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即至少应造成就诊人员严重残废或严重身体功能障碍。

        《条例》总则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我们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首先符合《刑法》第95条对重伤的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并应参照《条例》来衡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jtsgpcls/index.php?id=29280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jtsgpcls/index.php?id=29280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医院拒绝收治危重病人属于医疗事故吗?
      • 请问体现医疗过失的具体情形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