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柯桥承包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
    15988262306
    首页 律师介绍 商事非诉 承包纠纷 承包合同 承包常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柯桥承包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柯桥承包合同律师
        郭钢军律师

        手机:15988262306

        律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邮箱:415303380@qq.com

        Q Q:415303380

        地址:浙江绍兴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A幢802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
      • 女子与城里人结婚并落户,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失效?
      •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吗?
      •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轻伤2级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 请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哪几级
      • 请问安全责任协议书怎么写?
      • 如果“以租代征”土地改变了用途,承包到期返还时怎么处理?
      • 请问承包土地交回集体后,还能要回来吗?
      15988262306
    • 当前位置:首页 >> 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3-10-25 11:26:08来源:柯桥承包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cbhtls)

        农村土地承包中,“分男不分女”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小花(女)是家中长女,她还有两个弟弟。后她家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小花的父母认为女儿总是要嫁人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故要求小花将其应分部分分给两个弟弟。小花觉得很委屈,她认为这种“分男不分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又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否有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小花父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柯桥承包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柯桥承包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75-8409333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ggjkqcbhtls/index.php?id=436236&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ggjkqcbhtls/index.php?id=436236&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吗?
      • “外嫁女”离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的发包方承担什么责任?: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柯桥承包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柯桥承包合同律师|郭钢军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8262306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