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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07 11:31:39来源:柯桥承包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ggjkqcbhtls)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道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版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权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施工单位为了降低工程质量,违反国家单位而造成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很难弥补的,所以,出现这类安全事故以后,对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肯定是要严肃追责的。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家属也可以向单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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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柯桥承包合同律师
        律师:郭钢军【浙江-绍兴】
        执业机构: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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