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李文琦律师
    18798812529
    首页 律师介绍 银行担保 人身损害 欠款纠纷 经济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 律师信息

      •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李文琦律师

        手机:18798812529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Q Q:542338420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重组家庭闹矛盾,经调解和平分手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以案解析:王老师家烦心事,上门调处解忧愁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司法解释
      •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
      • 村民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18798812529
    • 当前位置:首页 >> 无罪辩护

        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16:39:45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吗?

        律师: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两者是有区别的;

        犯罪的终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可分为实施终了的犯罪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如盗窃嫌疑人使尽了所有方式都没能打开保险柜,构成犯罪未遂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盗窃时没等打开保险柜就被抓获,属于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说,只要犯罪构成四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齐备,那么就构成了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zhi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实行终了和犯罪既遂两者都是属于对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但对于两者所体现的法律条款上是有很大的区别,实行终了不一定就是达到了犯罪的目的,而对于既遂就必定达到了最后的结果,在处罚上面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879881252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fzsenkecom/index.php?id=2883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fzsenkecom/index.php?id=28836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对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 犯罪达到既遂的标准不认罪就不能定罪了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贵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贵阳欠款官司律师|贵阳欠款纠纷律师|贵阳民间经济纠纷律师|贵阳民间借款纠纷律师|贵阳银行债务纠纷律师|贵阳公司律师|贵阳法律顾问律师|李文琦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9881252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