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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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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邮箱:542338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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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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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和未遂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1-08-30 16:44:54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网友:请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和未遂有什么区别?

        律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和未遂在概念、犯罪结果以及量刑等问题上都存在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特征不同

        (1)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对于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有两个或是多余两个参与的刑事案件,被称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的犯罪主犯,不管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预备等受到的处罚,都是比从犯要重的。若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之中,就已经中止了犯罪行为实施,只要没有造成危害也可以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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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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