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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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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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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贵州贵阳花果园国际金融街6号21楼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李文琦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多次处理了相关案件并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满意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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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1-02 14:46:03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https://www.00086.net/fzsenkecom)

        一、口头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担保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上确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十条对口头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因此,当事人口头担保是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5种?

        1、免责。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主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是提供自己所有的财物进行担保,也可以是自己作为担保人。但不管怎样,提供了担保之后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担保人的利益会出现不利,因此实践中需要慎重考虑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一旦提供了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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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贵阳无罪辩护律师|贵阳犯罪辩护律师|贵阳盗窃罪律师
        律师:李文琦【贵州-贵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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