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丰台区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劳动纠纷 私人律师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丰台区律师
      • 律师信息

      • 丰台区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案例解析: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如遇价格调整怎么办?
      • 法律规定合同的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如何处理?
      • 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吗?玉环律师
      • 悬赏广告有法律效力吗?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扣举证责任?太仓律师
      •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该怎么办?
      • 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有什么不同?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争议

        太仓律师讲解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0-30 09:22:44来源:丰台区律师(https://www.00086.net/ftqls)

        太仓律师讲解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合同的终止是指什么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丰台区律师

        文章来源:丰台区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ftqls/index.php?id=16514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ftqls/index.php?id=16514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
      •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否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丰台区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丰台区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