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人身损害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认定 故意伤害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 律师信息

      • 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故意伤害罪

        同学起外号侵犯什么权利?

        发布时间:2022-02-15 11:49:55来源: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fsrsshpcjfls)

        网友:同学起外号侵犯什么权利?

        同学起外号侵犯名誉权,法律当中规定的是其绰号属于侮辱行为。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犯,一般是对他人名誉进行贬低,而对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包括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了损害。而在被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时,侵权人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而被侵权人此时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有一些校园之间存在着起绰号的这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于他人的不尊重,而且也触犯到我们国家《民法》的相关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于他人是一种侮辱诽谤的行为。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fsrsshpcjfls/index.php?id=27136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fsrsshpcjfls/index.php?id=27136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给别人起外号侵犯什么权?
      • 给别人起外号属于侵犯他人什么权利?: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