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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监护人公证处能办理吗?

        发布时间:2023-01-06 15:47:26来源: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fsrsshpcjfls)

        一、指定监护人公证处能办理吗?

        指定监护人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机构可以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机构是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父母会失去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定,因为父母就是当事人的第一监护人,可是在父母全部去世或者父母根本就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只能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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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佛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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