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鄂尔多斯出名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鄂尔多斯出名律师
      • 律师信息

      • 鄂尔多斯出名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分居数年闹离婚,明确财产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试婚不成寻短见,异地调解止纠纷
      • 黄石著名律师赡养变更起争议,联合调解化矛盾
      • 黄石著名律师父母赡养起纠葛,兄弟相争闹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是否需要经过其同意?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8 10:14:22来源:鄂尔多斯出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eedscmls)

        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承超什么责任?黄石著名律师

          某教育局局长不履行职责,导致多名女童失学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后上级部门经检查发现,该教育局局长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侵害妇女六大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某教育局局长侵害了这些女童的受教育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鄂尔多斯出名律师

        文章来源:鄂尔多斯出名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eedscmls/index.php?id=436343&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eedscmls/index.php?id=436343&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妇女权益遭到侵害,侵害人已经被国家处罚,妇女还能要求侵害人赔偿吗?太仓律师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鄂尔多斯出名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鄂尔多斯出名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