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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缺陷产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13 09:16:53来源:德州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dzswhtls)

          丰田召回45万缺陷辆车 ,在我国缺陷产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丰田因为安全气囊问题发公告召回454017辆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认定缺陷的标准是什么?产品质量责任构成的主体是谁?跟着握法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认定缺陷的标准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法律规定里可以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主要参考两个标准:其一,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二,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已有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我国对产品缺陷的界定有以下几部法律。《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指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2 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004 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 5 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产品质量责任构成是什么?

          1、产品质量责任构成必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

          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

          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

          2、产品质量责任构成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构成必须存在缺陷具有过错

          此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产品质量责任构成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

          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

          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你在这方面也遇到棘手的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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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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