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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8 09:38:56来源:德州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dzswhtls)
什么是表见代理?
[情景案例)
曹某于2018年1月入职甲公司,负责采购工作。2020年12 月,曹某从甲公司辞职。2021年3 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催款通知书。经查,原来曹某从甲公司辞职后保留了一份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其利用乙公司对他的信任,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 20 台电脑的合同,价款为6万元。甲公司认为,这是曹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于是拒绝付款。
请问: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吗?
[律师解答]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根据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此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抗辩。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本案中,曹某离职后以盖甲公司公章的合同向乙公司采购,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有效。信曹某仍是代表甲公司的职务行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对曹某的行为负责,不能拒绝付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曹某追偿。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公司某些特殊岗位,如高管、采购、销售等人员,当其离职时应当向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发出告知函,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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