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人身损害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认定 故意伤害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房屋漏水起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汽车追尾索赔难,依法调处解忧愁
    • 我经常被对方家暴,但不想离婚,能否对其主张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我被家暴后能否向对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因紧急教助造成受助人受伤要承担责任吗?黄石律师
    • 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责任由谁承担?黄石著名律师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的法律行为有效吗?太仓律师
    •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申请人如何救济?
    •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如何进行申请?
    • 单位对防止“职场性骚扰”有何义务?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故意伤害罪

      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5 17:22:51来源: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dzrrhpcjfls)

      网友: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因此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dzrrhpcjfls/index.php?id=29187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dzrrhpcjfls/index.php?id=29187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其他侵权赔偿原则是什么?
    •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有什么不同?: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