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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外号触犯什么法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14 11:44:11来源: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dzrrhpcjfls)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外号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外号触犯《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源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2113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5261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4102,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当代社会任何人的权利都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维护,这是属于法律当中所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如果对于他人任意的进行侮辱起绰号这种行为的话,不仅仅会触犯到我们国家的《民法》,还会触犯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进行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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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德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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