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职务侵占 国家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 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请问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关于刑事诉讼法羁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特点?
    • 请问一下遗产纠纷诉讼时效期几年?
    • 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 请问一下那些机关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
    • 请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都有哪些?
    • 请问遗产纠纷诉讼状怎么写?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职务犯罪

      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4-07 17:09:09来源:大连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dlzwqzls)

      网友:玩忽职守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律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网友:玩忽职守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综上所述,任何一种犯罪都有犯罪主体,有些是一般主体有的是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主体是比较特殊,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过失,玩忽职守,导致经济财产损失较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致人死亡重视的,触犯刑法,会面临判刑的法律后果。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文章来源: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dlzwqzls/index.php?id=24456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dlzwqzls/index.php?id=24456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条件是什么?
    •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犯罪?: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