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职务侵占 国家赔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烟台刑事律师
    • 请问重婚罪是否是自诉案件?
    • 请问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吗
    • 关于刑事诉讼法羁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特点?
    • 请问一下遗产纠纷诉讼时效期几年?
    • 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特征都有哪些?
    • 请问一下那些机关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
    • 请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都有哪些?
    • 请问遗产纠纷诉讼状怎么写?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自诉

      法律上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02 14:39:38来源:大连职务侵占律师(https://www.00086.net/dlzwqzls)

      一、法律上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二、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条例: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法外,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按此罪名的条款来进行办理,而对于的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必须要由本人亲自告诉,就算是执法人员知道了实情,那么也不能进行立案个侦查,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不同的依据。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文章来源: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dlzwqzls/index.php?id=21741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dlzwqzls/index.php?id=21741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对于公安自诉案件是否会立案?
    • 自诉案件自行和解书怎样写?: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大连职务侵占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