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经济仲裁 经济犯罪 借款合同 经济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男方婚后经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男方需清偿抽逃资本,我是否需要承担?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请问哪些情况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08-03 10:03:20来源:大连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dljjhtls)

        网友:请问哪些情况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实践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表现为精神类病人,比如癫痫症、抑郁症等病人未发病期间行为表现与正常人无异,也能够独立进行房屋买卖民事活动。但相关症状发病时间难以界定,若交易结果明显不利于这一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监护人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该类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若知悉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需慎之又慎。否则将面临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2、买卖双方串通损害卖方配偶利益

        依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又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权属人,即为该房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有权独立对该房进行转让处分。离婚纠纷中,有的人为剥夺配偶的房屋分割权利,离婚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低价或不支付对价形式偷偷转让到其亲属好友名下,这种情形下权利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dljjhtls/index.php?id=297079&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dljjhtls/index.php?id=297079&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单位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 请问签合同盖什么章才有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