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经济仲裁 经济犯罪 借款合同 经济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男方婚后经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男方需清偿抽逃资本,我是否需要承担?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27 11:09:25来源:大连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dljjhtls)

        网友: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dljjhtls/index.php?id=290241&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dljjhtls/index.php?id=290241&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短信或微信上面解除合同有效吗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效力一样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