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经济仲裁 经济犯罪 借款合同 经济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厂房租金难追讨和平协商解难题
      • 父亲赌博儿拒养,改邪归正拾亲情
      • 公司对外担保的典型案例指引--公司间借款担保纠纷案
      • 太仓律师李玉龙讲解6点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给商业企业建设厂房?
      •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太仓律师
      • 男方婚后经营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抽逃出资,后公司破产男方需清偿抽逃资本,我是否需要承担?
      • 债务未到期,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物吗?烟台刑事律师
      •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借款合同

        合同诈骗金额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14 09:26:49来源:大连经济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dljjhtls)

        合同诈骗金额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一、合同诈骗金额认定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两高”关于《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诈骗就是利用不合法的条款内容从而诈骗他人的钱财,对于此行为的处罚一般会按照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从而我国也是专门做出了司法的解释,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按条款来,只要达到了规定的金额就可以立案侦查。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dljjhtls/index.php?id=285022&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dljjhtls/index.php?id=285022&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规定有哪些: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大连经济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