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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2 10:37:52来源:大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https://www.00086.net/dlffxsdlckls)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太仓律师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当前受理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无权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是,管辖权异议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已经应诉答用的,依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也称为舞的。供然就是说,如果案件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督辖,但原告向示常集点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群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部亲市东城落进行答群、陈述或者反诉的,视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件辣校。就示管辖也有例外,如果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便当事人提出常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院同时,除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出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管辖只能移送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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