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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景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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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邮箱:330134225@qq.com

        Q Q:330134225

        地址:江苏连云港东海县牛山北路208-20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周景宝律师,男,1970年10月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期致力于机电设计研究,后改攻法律。性格率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爱好广泛,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善于组织、策划,对突发事件能快速做出判断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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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供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5-02-17 10:56:43来源:东海县律师(https://www.00086.net/dhls939550com)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供什么材料?

        一、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供什么材料?

        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供存在着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一些具体的罪名,比如说购买相关的物品以及当时的录音材料或者视频材料的,在这种状况之下,是我们国家新的消费法当中所进行的规定,也就是按照三倍的赔偿金额来进行赔偿。在日常生活当中,消费者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法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不违反立法本意。另外,基于契约自由的精神,经营者与消费者可自由约定高于法定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果商家拒绝按约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诈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当中,消费者是我们国家重要的一个群体,因为购买相关的物品的时候,都需要由消费者来带动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所以对于消费者的一些具体情况是不能够有所隐瞒的,必须要诚信的引导消费者来进行购物,否则的话会有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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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海县律师
        律师:周景宝【江苏-连云港】
        执业机构: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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