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长沙遗产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遗产继承 财产纠纷 财产常识 遗产纠纷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长沙遗产律师
      • 律师信息

      • 长沙遗产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财产继承起争议,依法调解得赡养
      • 继艾 (母)的遗产,我能继承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母亲去世了,我能继承她的遗产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双方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怎么分?太仓律师
      • 婚后我艾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我名下,离婚时怎么分?
      • 将自家房屋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可以吗?
      • 因继承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什么时候取得房屋产权?
      • 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该物权何时变动?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财产纠纷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8 11:18:36来源:长沙遗产律师(https://www.00086.net/csycls)

        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保全措施?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长沙遗产律师

        文章来源:长沙遗产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csycls/index.php?id=436740&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csycls/index.php?id=436740&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双方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怎么分?太仓律师
      • 民事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长沙遗产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长沙遗产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