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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19 11:01:12来源:长沙十佳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ssjxsls)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4日下午,村民楼某的9岁女儿从自己家里走到邻居钱某家门口时,被钱某家放养的家狗追上在小腿部连咬数口。楼某女儿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等约1万元。楼某在女儿出院后,来到村调委会申请调解。村调委会于2018年11月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害人父亲楼某强调9岁女儿受此创伤,后续需要跟进治疗,因此不仅要求侵权人钱某支付医药费,还要其赔付后续各类费用共计10万元。由于楼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钱某断然拒绝。钱某表示自家的狗伤人确实要负责任,但对方的赔偿诉求过高他无法承受,并且认为对方信口开河,漫天要价,这10万元赔偿款毫无依据。钱某提出最多只能赔偿各类费用共计3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争论不休,互不相让,调解被迫中止。受害人楼某女儿经过两个多月的观察治疗,伤口基本愈合。为及时解决好纠纷矛盾,避免邻里关系紧张,2019年1月底,双方当事人及村调委会求助老杨调解中心介人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老杨调解中心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会调解室参与调解。在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阐明,调解遵循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纠纷性质确定调解方案。调解员首先与侵权人钱某进行了单独谈话,向他普及相关法律规定,使侵权人明法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钱某表示他对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无异议,但对楼某 10万元赔偿诉求的合理性表示质疑。调解员又与受害人父亲楼某谈话交流,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指出作为父亲他想尽量为女儿争取权益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赔偿诉求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建议楼某依照相关规定合理计算赔偿金额。经过调解员和村干部反复引导,受害人父亲楼某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将赔偿诉求从10万元降至5万元。见楼某有所让步,调解员又趁热打铁继续做钱某的思想工作,促使钱某同意将赔偿款从3万元增加到35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还存在差距,但调解员认为双方都有诚意解决纠纷。为了争取当场结案,避免久拖造成矛盾激化,调解员“不迁就、不放弃、不怕难、不怕烦”,继续和村干部一起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员以“远亲不如近邻”的理念促进双方捐弃前嫌,解决纠纷,重归和谐。在调解员的真诚努力下,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双方都做出了让步,以一次性支付3.6万元补偿款自愿达成协议。补偿款于调解之日当场兑现达到了案结事了、握手言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点评

        “鸡犬之声相闻”是乡村生活的真实写照,家禽家畜散养也是常态。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农村邻里纠纷常有发生,一般情况下都是好好商量着解决,但有时候也闹得不可开交。这时如果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就会使邻里关系恶化甚至造成极端事件的发生。在这起案件中,家狗失管咬伤了邻家小孩,且造成的伤势较重,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在于具体赔偿金额。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终于做通了楼某的思想工作,使他合理合情地降低了补偿款的金额,从而使调解工作得以圆满完成,邻里和谐关系得以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对于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规定了免责事由即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这一规定完全吸收后,在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增加了“被侵权人故意”的免责事由,但仅是“可以减轻责任”,以应对实践中恶意挑衅动物引发的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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