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长沙劳动合同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合同争议 房产合同 银行合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长沙劳动合同律师
      • 律师信息

      • 长沙劳动合同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分析公司对外担保的研究方法
      •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可以公开吗?
      • 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可以先进行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前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民事诉讼中,什么是送达?
      •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9-09 12:08:40来源:长沙劳动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csldhtls)

        网友: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

        律师:一、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

        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二、洗钱罪主客观表现是什么?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综上,在正常的经济秩序中必须应该由合法的劳动和付出获得相应的钱财报酬,如果通过犯罪得到了大量的钱财且为了防止国家的追查就对这些钱财做了处理也是第一种犯罪,而不管钱数的多少,只要涉及到洗钱就已经构成犯罪而要被处以至少五年的徒刑。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长沙劳动合同律师

        文章来源:长沙劳动合同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csldhtls/index.php?id=260964&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csldhtls/index.php?id=260964&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质保金到期计算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 常见的合同变更有哪几种类型?: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长沙劳动合同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长沙劳动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