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01-09 10:35:46来源:长沙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sjpmsls)
[情景案例)2021年3月1日,鲁某与葛某签订一份《预约合同》,约定:鲁某将其自家房屋出焦给葛某,3 月15 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不签订者要给对方表付3万元违约金。4 月1 日,鲁某因妻子不同意卖房,故没有与葛某签订正式的房星买卖合同。
请问:葛某可要求鲁某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合同所规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很多重大交易在订立正式合同前.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签订预约合同方式,暂时将交易的意愿固定下来。如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不能签订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通过签订预约合同的方式来提前锁定潜在购房者。
本案中,鲁某与葛某以“3 月 15 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订立了预约合同.双方应当都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由于鲁某拒绝与葛某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葛某可要求鲁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塑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