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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仓律师强迫他人购买价格严重虚高商品应当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3-07-04 21:09:44来源:长沙金牌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sjpmsls)

        太仓律师强迫他人购买价格严重虚高商品应当如何定性?

        强迫他人购买价格严重虚高商品应当如何定性

        要是他强迫你按照这个价格交易就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更肯能的刑法的强迫交易罪。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虚构原价再打折

        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

        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

        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在对强迫他人购买价格严重虚高的商品,审理此类案件时,如果存在着强迫消费者购买,并且价格有着虚高的情况,那么基本上就会被认定为欺诈罪。如大家都熟知的“切糕行为”,大多数此类案件都是可以参照“切糕”案件进行定性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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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长沙金牌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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