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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地?

        发布时间:2023-04-28 10:33:55来源:重庆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cqxslspm)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地?

        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地指的是与犯罪行为全过程相联系的地域范围。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销赃地等。从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还可分为主要犯罪地和一般犯罪地。主要犯罪地,指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发生地,或者是一个犯罪活动中最主要的犯罪场所。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含犯罪行为结果地,有些犯罪并不是一下完成和结束,有些是经过筹划准备和最终实施,有些实施后还会有转移、占为己有、销赃等行为产生,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和继续进行的场地都属于犯罪地,审判则是在被告所住地方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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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重庆刑事律师排名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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