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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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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2 10:00:18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哪些情况下第三人有权代债权人履行债务?
[情景案例]
杨某与赵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 年,租金为 3000 元/月。1 年后,经房东杨某同意,赵某将房屋以 3800 元/月转租给黄某。之后,因赵某连续3 个月未交租,杨某向赵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由于黄某不想搬走,于是向杨某提出代赵某支付欠缴的3 个月租金,但遭到杨某拒绝。
请问:黄某可以代赵某支付租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此处的“合法利益”包括两类:一是财产利益,如次承租人代承租人向房东支付租金;二是身份利益,如父母代子女还债。
本案中,第三人黄某作为房屋次承租人,对承租人赵某欠房东杨某的租金具有合法利益,因此其有权代赵某向杨某支付租金,杨某不能拒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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