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3913781917
律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邮箱:5254046@qq.com
Q Q:5254046
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4-01-17 11:34:47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债务,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多还,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该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方个人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并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该债务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双方如果对于债务承担有相关约定,非负债方承担偿还义务后,可以据此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