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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龙律师,目前已有长达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民商合同、劳动争议、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公司股权、涉税法律事务、房产土地等方面法律服务。本人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丰富专业的诉讼、非诉讼事务处理经验,是一名非常认真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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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10:00:43来源:太仓律师(https://www.00086.net/cntcls)
有关部门对妇女关于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等不予处理或打击报复当事人的,承担什么责任?烟台刑事律师
黄玲玲(女)受到车间主任的性骚扰,她多次向分管厂领导举报,分管厂领导不但不解决,反而认为是黄玲玲多事,处处给她“穿小鞋”。分管厂领导的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接到妇女申诉、控告、检举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对待,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处理,更不能打击报复。对于分管厂领导的行为,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更正。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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