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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捕后的侦查时限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6-02 11:25:33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cdxsssls)

            网友:批捕后的侦查时限规定是什么?

      律师:一、批捕后的侦查时限规定是什么?

      批捕后的侦查时限规定是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以上为一审程序

      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

      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会着手进行侦查活动,侦查活动是有时间规定的,这也是督促相关的人员办事效率。但是如果遇到一些案情确实是比较复杂的,在时间方面是可以进行延长的,延长时间最长是可以达到7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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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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