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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期内犯新罪是否成立累犯?

      发布时间:2023-04-17 09:53:38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cdxsssls)

      假释期内犯新罪是否成立累犯?

      一、假释期内犯新罪是否成立累犯?

      是不成立的,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二、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怎么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一般为五年,对于法院决定予以假释的犯罪分子,其判处的刑罚一般不执行,在假释考验期结束之后,视为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完毕,事后再犯罪的,只要前罪的判决无误,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以及不得重复评价原则,前罪不得再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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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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