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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形态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9:47:58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cdxsssls)

      一、犯罪的实行阶段的中止犯罪形态怎么认定?

      犯罪实行阶段中止的认定标准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实行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出现犯罪中止这一形态,若是某刑事案件在犯罪终了之后呈现出的形态不是犯罪既遂,那么就需要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方法入手,判断是否满足犯罪未遂要件。只有在定性具体的犯罪形态之后,才可以将此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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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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