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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02 19:02:47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https://www.00086.net/cdxsssls)

      一、 刑拘在逃和批捕在逃的区别是什么?

      刑拘和批捕在逃区别主要在于适用阶段不同、处罚后果不同,刑拘在逃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拘留的情况下还在找机会逃跑,而批捕在逃是已经被人民检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在逃。在逃犯如果被抓获的话,会从重判决。

      1、批捕在逃:指已经被检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在逃,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

      2、刑拘在逃: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找机会逃跑。在逃犯如被抓获应当从重判决,如投案自首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 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分子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是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涉及到逃跑的情况必须是需要从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但不同司法审理阶段的逃跑,其认定结果也是不同的,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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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诉讼律师

      文章来源:成都刑事诉讼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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