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长春刑事律师—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司法鉴定 刑事法规 诉讼管辖 刑事责任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长春刑事律师
      • 律师信息

      • 长春刑事律师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烟台律师咨询
      • 当事人能否就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指的是什么?由谁提出?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法规

        请问故意寻衅滋事要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14:35:33来源:长春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ccxslss)

        网友:请问故意寻衅滋事要怎样处理?

        律师: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犯罪之一。根据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对于轻微的、无害的挑衅性、煽动性行为,只能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理。挑衅滋事罪的起点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个定罪的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个非定罪的案件,或者相同的情况,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项轻微伤害,刑期将增加6个月至1年;每增加一处轻伤,刑期就增加两个月。强行征用他人财物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每增加200元,增加1个月的刑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挑衅、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或者擅自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在公共场所闹事的。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对多次有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长春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ccxslss/index.php?id=299527&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ccxslss/index.php?id=299527&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指什么?
      • 请问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怎么区分?: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长春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长春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