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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6:43:49来源:长春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ccxslspm)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会受到什么处罚?
典型案例
李彩霞大学毕业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录取后被派往博爱村担任社保员兼村会计。后来因国道改道,需修一条高速保通辅道并在路边建设50米长的防护林。经测定,该辅道及防护林要占用博爱村的60亩土地,该村因此获得了国家18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补偿款到账后,李彩霞便协同博爱村的村干部将补偿款按照规定发给村民。村民李同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与领取有异议,要求公开分发与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料,以便村民查看是否有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那么,如果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会受到什么处罚?
以案普法
征收集体土地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依法属于村集体成员所有,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分配到个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地补偿安置费中的土地补偿费,通常是先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委会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大会统一制定分配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9条的规定,博爱村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接受监督。如果相关人员存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64条、第66条的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2)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赔偿损失;(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古、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同样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