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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 10:41:50来源:长春商务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ccswhtls)
[情奖例1
伍案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莱物流公司为伍莱运输一批价款为3万元的货物。该合同是某物流公司预先拟定且重复使同的合同。其宁有一条总其青任的格式各,我明:“托运的货物爱塞资痛事,遭失或被盗,本公司免落报失额为1万元。”之后,该批货物因发生交道事故全部损毁,双方在融篇育生争议。
请问:该格式条款对伍某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
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合同是格式合同,该合同关于“托运的货物如果发全损、灭失、遗失或被盗,本公司最高赔偿损失额为 1 万元”的条款显然是减轻了自的责任,故该条款对伍某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证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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