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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如何进行?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6 11:00:08来源:长春车祸赔偿律师长春车祸赔偿律师(https://www.00086.net/ccchpcls)

                网友:交通事故调解程序如何进行?

          律师:(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递交起诉状,带好身份证(要交复印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诉状要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的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不清楚不要紧,但住址需要弄清楚,否则无法送达,后面的程序很难进行下去。即便公告送达了,判决了也无法执行,没有实际意义。

          1、经交警调解达成了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赔偿数额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

          2、协议达成之后,被告反悔,原告可以违约之诉起诉;

          3、原告在协议之外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请求,因该部分请求已超出协议约定赔偿范围,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网友:交通事故调解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

          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

          第一,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

          第二对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

          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事故赔偿权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关凭据;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损害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三是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四是调解时尽可能从快解决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赔款,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若对方过分拖延没有诚意调解,应尽快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交通事故调解时限为多久?

          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以上是由握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知识。现如今,交通事故日益增长,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安全驾驶机动车辆,以此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应了解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以备不时之需,最大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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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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