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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9 10:53:28来源:滨州知名律师(https://www.00086.net/bzzmls)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案情简介
2020年某一天晚上,陈某驾驶轿车途经诸暨市枫桥镇绍大线一路段时,因部线不好并且车速过快,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王某(女)发生碰撞,王某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到诸医院抢救,最终受害人王某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应死者家属要求,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对接联系,案件被移送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就民事赔偿事宜进行依法协商。
调解过程及结果
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及时受理此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村干部到枫桥镇联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调解组首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对调解方法、调解步骤调解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等问题分别做了研讨。为达到较好的调解效果,调解组充分运用社会资源,依靠基层干部群众,邀请村干部参与疏导,以化解此次纠纷,调解中,调解组先与受害人王某家属进行谈话,征求意见及倾听诉求。王某家属表示,王某丈夫高位瘫痪,长期卧床,需要人照料、护理。本来家庭负担就非常沉重,现在遭此突变,连唯一的经济来源都断了。考虑到王某丈夫以后的生计问题,王某家属提出一次性赔偿 200万元的诉求。针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调解员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做了合理的解答,明确死亡赔偿金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标准执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未认定前暂按全责标准计算,丈夫瘫需护理的补贴、在日前法律尚无明确的情况下,可做人性化的补偿处理。经过调解员依依规合理核算,王某的死亡赔偿金若按全责计算最高额在110万元左右。为此调解员要求受害人家属按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合理的诉求。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受害人家属提出了赔偿金额不少于 150万元的诉求。
随后,调解员与陈某及其亲属进行谈话、协调,讲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有关标准及项目,又根据受害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陈某给予人性化的补偿。在调解员耐心疏导下,陈某对调解员提出的给子人性化补偿建议表示理解,但提出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全责额定数额110万元。由于双方当事人赔偿诉求标的差距较大,陈某不同意 150万元的赔偿金额,致使调解中止。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各自向有关单位及司法机关或律师咨询案情,时请求两村村书记继续做双方工作,并预约双方当事人于次日下午继续参与调解为减少干扰,提高调解效率,调解组要求双方各自派代表参与调解。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分别谈话,村干部也热心劝导,因势利导做好调解工作。调解组采用折中的调解方法,要求双方互作让步。受害人王某家属在村书记的耐心说服下从要求赔偿 150万元下降到一次性赔偿120万元;陈某也在村书记的规劝下,基于人道主义,同意对死者丈夫的生活费及护理费给予适当补偿,将一次性赔偿金额从最初的 110万元提升至118万元。为就地解决纠纷,陈某所在村的村书记主动表态,35 万元赔偿首付款,若有不足部分由他垫资兑现。
经过调解组多次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由陈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 118万元,其中首付款35万元于调解之日兑现完毕,余款在责任认定后 30天内付清。经过调解组数天不懈努力,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就地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在这起纠纷中,受害人家庭情况很特殊,经济收入微薄,且受害人丈夫高位瘫痪,长期卧床,常年需要人护理。因赔偿涉及后续护理费用的来源,故双方对于经济赔偿数目无法达成统一,这使纠纷化解遇到了阻力。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就得发扬服务精神,不能“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多方联务的形荣作用,在法理框架内,俄有温度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在本空调解过程中,准确预判调解走肉,有效就导出事人情绪,化当事人心结,在明渐责任、充分筹重事安和法律的基础上还度领科,切实解决群众困难,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双赢,这是本案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