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滨州刑事律师排名—握法律师
    13164870333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罪名大全 刑事拘留 刑事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滨州刑事律师排名
      • 律师信息

      • 滨州刑事律师排名
        握法律师

        手机:13164870333

        律所:握法

        邮箱:lzy@00086.net

        Q Q:

        地址:福建厦门厦门软件园三期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该站还没律师入驻,欢迎咨询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以案释法迷信观念闹纠纷 志愿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13164870333
    •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大全

        破坏生产经营罪要判几年?

        发布时间:2022-04-12 09:44:37来源:滨州刑事律师排名(https://www.00086.net/bzxslspm)

                网友: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一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破坏生产经营罪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

          上述方法也可能被用来破坏生产经营,这时,行为不仅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也触犯了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行为,一般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这种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实施上述行为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而不是公共安全时,则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破坏上述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区别这两种罪,关键要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滨州刑事律师排名

        文章来源:滨州刑事律师排名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bzxslspm/index.php?id=78748&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bzxslspm/index.php?id=78748&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我国如何处理逃兵?
      • 非法经营烟草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经营烟草会被怎么判刑?: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滨州刑事律师排名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滨州刑事律师排名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164870333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