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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26 10:56:28来源:滨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bzrsshpcjfls)
太仓律师故意毁坏财物谅解书范文是怎样的?
一、故意毁坏财物谅解书范文是怎样的?
故意毁坏财物谅解书范文如下:
年 月来 日, xx与xx发生纠纷,故意毁坏的事情经过。
案件发生后,xx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后续赔偿源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即: (伤害方)一次性赔偿 (受害方)xx财产损失等等共计人民币百 元整。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 的家里也十分困难。在这种困难情况下, 家人依然能够积度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表现很好。 xx的行为给我们的身体造成了的很大的伤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的极大的痛苦,xx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知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因此,我们同意对xx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xx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道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xx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公安局
受害人: 签字加手印
年 月 日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综上,他人的物品无论价值多少都应该被其他人消极地保护起来,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处分的前提下不能随意破坏,如果恶意损害的且涉及价值大的就是一种犯罪,但是违法者在事后又积极挽救,又通过谅解书的形式得到了原谅,也是可以减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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