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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对应的法律惩罚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6 13:59:52来源:包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btrsshpcjfls)

        网友:强奸罪对应的法律惩罚措施

        律师: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具体量刑标准: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剧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工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工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多次强奸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等特殊关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持凶器或者采用禁锢、虐待等方式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强奸女性未成年人的;

        (6)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女性未成年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强奸妇女未遂能判缓刑吗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强奸未遂应该按三到十年从轻或减轻处罚。而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停刑罚的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同时还规定像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的不得使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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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文章来源:包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执业机构: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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