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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线咨询不动产担保物权设立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3-29 10:11:00来源:鞍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asrsshpcjfls)

        律师在线咨询不动产担保物权设立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动产担保物权设立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度的建筑物;

        3)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4)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5)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6)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7)未取得合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3、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权,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4、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注意: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1、如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应担责。

        2、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

        三、不动产担保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很常见,类似于借款的时候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将来还不上银行的钱了,房子就有可能会被银行给没收。但是对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不能只签合同,比如抵押房子的,得到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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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鞍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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