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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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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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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需签协议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15:36:04来源:上海不正当竞争诉讼律师|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938920com)

        网友:竞业限制需签协议

        律师: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竞业禁止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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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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