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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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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09:54:44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劳动合同律师(https://www.00086.net/926820com)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 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5)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6)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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