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俞逸群律师
    13761890659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仲裁 交通事故 酒驾醉驾 离婚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
      • 律师信息

      •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
        俞逸群律师

        手机:13761890659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540927600@qq.com

        Q Q:540927600

        地址:上海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事故致伤残,不厌其烦解纠纷
      • 货车肇事致人死,合理调解息纷争
      • 黄石著名律师交通赔偿案中案,一波三折终化解
      • 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可以调解吗?
      • 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
      • 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白愿履行后,能否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民事纠纷中,保证人是否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其不主张时效抗辩,承担责任后能否向主债务人追偿?
      • 民事纠纷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从何时起算?
      •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30日内,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如何处理?
      13761890659
    •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纠纷

        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谁,民法典明确了

        发布时间:2023-03-13 14:24:27来源: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https://www.00086.net/926810com)

        网友: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谁,民法典明确了

        律师:一、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谁

        民法典中规定将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划归业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外墙或电梯张贴广告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仅须经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且该广告收入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不仅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也强化了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

        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第278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维修基金应该属于谁所有

        小区维修基金应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经由业主共同决定后才能使用,并且物业应当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在线律师免费咨询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6189065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926810com/index.php?id=25224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926810com/index.php?id=25224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 小区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上海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上海民事纠纷律师|上海离婚继承律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俞逸群律师|握法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189065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