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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变化吗?

        发布时间:2021-08-26 09:17:00来源:伊犁律师(https://www.00086.net/0999)

        网友: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变化吗?

        律师: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农村征地补偿流程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农村征地具体补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所以需要我们根据当地的条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补偿不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请拨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400616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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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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