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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认定的?

        发布时间:2023-01-12 16:25:29来源:庆阳律师(https://www.00086.net/0934)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哪些?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1、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分两种情况,即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由单位拥有并行使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所谓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果技术成果与职工的工作任务和责任范围没有直接关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就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属于职工个人,其使用权、转让权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拥有和行使。

        2、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公司除了自行研究开发之外,往往也会出资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也可约定属于被委托人。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由当事人共同拥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另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委托开发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被委托人。

        3、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

        有时企业也会和其他公司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技术项目,以取长补短。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关系下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参加合作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全体合作人共同拥有,共同行使使用权、转让权和专利申请权。

        商业秘密在使用上,需要使用人员遵守规定的义务,不得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显然是构成了犯罪行为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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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握法【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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